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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起行政诉讼,需要提供什么材料?
根据法律规定,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供以下材料:
(1)起诉状正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;
(2)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,原告应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
(3)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;
(4)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;
(5)委托他人起诉的,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、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;
(6)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;
(7)若起诉行政行为违法的,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,如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、处罚决定书、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、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,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;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,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。